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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家园109业主状告开发商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qingyang   2015-05-14 15:20

小区房屋供暖过低、屋顶漏水...位于西峰区西大街的嘉禾家园小区的109户业主,在入住后发现小区出现的诸多工程质量问题,毅然将开发商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庆阳中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各项费用167万余元。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5月6日,省高院公布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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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的嘉禾家园小区,系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新公司)于2008年开发销售,是西峰区地段较好的楼盘,共有112套住房。在购房时户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装饰、设备差价。第十六条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九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三中与约定有关联的装饰、设备标准为:单元门为电子楼宇对讲防盗门,入户为防盗门,地下室楼梯间为钢门,室内门框、窗为铝合金;采暖采用分户控制、插卡一户一表,地热取暖。

接下来,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了两幢楼房共112套,并在院内修建了13间车库。2009年,工程竣工后109户业主陆续入住嘉禾家园住宅小区。为此,业主们多次和开发商东新房产公司协商,但始终未得到解决,于是夏某等109户业主开始了各种方式的维权,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业主多次上访;2013年9月23日,109户业主又向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投诉。但是多次调解无果后,夏某等109户业主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便将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开发商东新房产公司违约,要求赔偿住户的损失。

判决过程

庆阳市中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承建的嘉禾家园小区竣工后虽然通过验收,但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东新房地产公司赔偿109位原告管道维修费、零星维修费、外墙变形缝维修费等共计357521.7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住户采暖分户计量费118113.53元;三、被告赔偿诸位原告因楼顶漏水所造成的补修费以及地下室全面进水所造成的损失等共计11475元;四、被告给付原告车库销售款1039976.79元;五、被告给付原告原售楼部销售款144994.44元;六、驳回109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新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东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状告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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